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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不应作为单位报销入账归档的唯一凭证!

发表于:2020-06-10 17:17:06 来源:姜堰兴元财务

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不应作为单位报销入账归档的唯一凭证!

我们公司平时取得的电子发票比较多,目前都是以纸质打印件入账归档的,是否就不用再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发票了? 


答复



不可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不应作为单位报销入账归档的唯一凭证!


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参考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


第三条规定,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 79 号)等要求。


第四条规定,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第五条规定,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七条规定,本通知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